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

法律與人生課(The 02st record)98

20090222
  • 商標不是創造或發明,是因長期使用與密集廣告所累積的信譽表徵。
  • 商標將廣告和商品(或服務)連繫起來。
  • 商標離開商品(或服務)使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,商標一定附著於商品(或服務)上。
  • 商標為一符號表徵,若離開商品(或服務),則失去其意義。主要是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放在他商品(或服務)上使用,以致混淆或誤導消費者之使用。
  • 商標>商品。
  • 服務標章>服務。
  • 商標包含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聲音、立體形狀。
  • 著作權與新式樣專利的差異?
  • 著作權
  1. 排他性弱,不能禁止他人獨立創作所完成之相同或類似著作。
  2. 不要求新穎性。
  3. 採創作主義,不以註冊或登記為必要。
  4. 保護期間自著作完成時起算,於著作人死後50年。
  • 新式樣專利(專109)
  1. 獨立性權利,可排除他人實施同一或類似之新式樣。
  2. 需具備新穎性。
  3. 需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。
  4. 專利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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